投资移民申请人必须为
- 外国国民 (阿富汗、阿尔巴尼亚、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)
- 澳门特别行政区 (澳门特区) 居民;
-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;
-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,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档的人士; 以及
- 台湾居民。
申请人的条件
- 中国内地人士须取得 外国永久性身份证,方可申请
- 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周岁
- 提出申请前的两年,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;
-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,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,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(存款证投资除外,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 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);
-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;以及
-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,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、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。
申请获准的投资者及其受养人(如有)会获发签证/进入许可,他(们)可亲自往入境处领取,或经在港的咨询人转交给他(们)。签证标签应贴在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,在抵港时向入境处职员出示。同样安排亦适用于投资者的受养人。